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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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如何確定

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如何確定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時間加班,那麼肯定就要支付相應的加班費,這是無可厚非的事情。往往在計算加班費的具體數額的時候,需要知道加班費的計算基數與計算係數。不少朋友對此不是很清楚,下面本站將為您整理的關於加班費計算的一系列常見的法律問題。

(一)如何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以每月工作時間為21.75天和174小時進行折算。

日工資計算方法: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用於有缺勤,工作未滿一個月等情況下的工資計算)

小時工資計算方法: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

(二)幾個固定數據説明

按照法律規定,每月工作時間為20.83天,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全年制度工作時間為250天,全年節假日及公休日為115天。

計算方法:每月工作時間 20.83=(365-104-11)÷12;月計薪天數 21.75=(365-104)÷12);全年制度工作時間250=365-104-11;全年節假日及公休日 115=104+11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三)如何計算不同情況下的加班費

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延時加班工資 (月工資收入÷21.75×150%)

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300%)

公休日加班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200%)

以春節長假七天加班為例,前三天是法定節假日(即除夕、春節、初二)拿三倍工資,每天加班費為(月工資÷21.75×300%),後四天是雙休日調休(即初三至初六)拿雙倍工資,每天加班費為(月工資÷21.75×200%)。

春節長假七天總加班費=月工資收入÷21.75×300%×3+月工資收入÷21.75×200%×4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規定,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

一般情況下,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上述內容就是關於加班費計算基數的內容,希望能夠幫助各位順利計算出自己應該獲得多少的加班費。各位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週末加班的,要是日後又安排了補休,那麼就可以不用支付加班費。本站你身邊的好幫手,有法律問題就找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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