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產後能否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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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產後能否取保候審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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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流產了能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剛流產的婦女不屬於保外就醫的法定條件。



    但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已經被逮捕或者應當被逮捕的人犯是正處於流產法定休息期內的婦女,法院可以變更逮捕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2、在流產法定休息期結束後,法院應當撤銷或變更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決定,對需要逮捕並且符合逮捕條件的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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