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後能否監視居住?
一、取保候審後能否監視居住?
因為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都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強制措施,按規定,同一時間內對同一犯罪嫌疑人只能適用一種強制措施。若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就需要依法辦理相關的手續,否則司法機關就存在程序違法問題,需要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例如已刑事拘留的,想要逮捕犯罪嫌疑人,就需要辦理逮捕手續,變更強制措施。
所以,實踐中,在取保候審期滿後,司法機關變更強制措施,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監視居住的情況,非常普遍。
二、監視居住適用條件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並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三、規定
《刑訴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如果公民做出了任何的違法行為後,都將會受到法律法規的制裁,那麼司法部門也會根據涉案的情節以及造成的後果來確定,當犯罪嫌疑人是未滿14歲或者患有嚴重疾病和懷孕的情況下,也是可以向司法部門申請監視居住的,在監視居住期間也是不可以隨意的離開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