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糾紛案件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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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糾紛案件管轄
勞務合同糾紛案件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所以,勞務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法院一般是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務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勞務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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