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訂旅遊合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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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簽訂旅遊合同投訴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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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旅遊合同注意事項

旅遊者在出遊之前都要與旅行社簽訂書面旅遊合同。這種合同是有關部門受理投訴司法部門審理案件的重要依據,是保護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因此這是一項必要的例行手續。在簽訂旅遊合同的同時需要注意的事項有:
(1)瞭解、判斷與旅遊者簽訂合同當事人行為的合法性。即要求對方出示《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正本或副本原件、《營業執照》正本或副本及《工作證》,以確定簽訂合同的對方當事人行為的合法性。
(2)明確約定合同的內容。按照《旅行社管理條例》規定,旅行社與旅遊者所簽訂合同,應就下列內容做出明確的規定:
①旅遊行程。包括乘坐的交通工具、遊覽的景點、住宿標準、餐飲標準、購物次數等安排。
②旅遊價格。旅遊價格是旅行社為旅遊者提供服務所收取的費用總和,包括以下幾項:交通運輸費、用膳費、住宿費、導遊服務費、旅遊意外保險費等。③違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具有合同關係的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約,都須承擔由此給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帶來的損失。因此旅遊者必須樹立一個觀念,即一旦合同簽訂,便不但擁有權益,同時也負有履行合同的相應義務,否則,不但不會得到旅遊的愉快,而且還要賠錢。
(3)細節問題。在旅遊期間,旅遊者與旅行社之問常常會因為許多細節問題而產生糾紛,而這些問題在合同上並沒有清楚地表述,產生矛盾時也無據可依。這些常見的細節問題,如:
①所乘的客運汽車是哪裏生產的、什麼品牌、型號、有無空調、車中有多少座位。
②參觀哪些景點,何時開始參觀,到何時結束等,應將旅行社所作的廣告上的行程等承諾作為合同的附件,這些方面如未在合同中註明,都無據可依,容易產生糾紛。
③住宿方面:對“標準間”一詞的理解是有出入的,住宿設施是哪種等級的旅館、招待所、賓館、飯店,都應在合同上有所説明,否則都是雙方最容易產生矛盾糾紛的問題。
④購物方面應明確購物的次數、購物點名稱和各個購物點的逗留時間。
⑤旅遊價格這一項,應儘可能地在合同上説得具體、詳細些,要將各項交通費、各住宿點的食宿費用、景點門票費、導遊費等如實地在合同上詳細註明,這些都是雙方最容易產生爭論糾紛的焦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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