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家違反房屋買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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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違反房屋買賣協議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房屋買賣協議

1.如果是您父親簽字:“產證上有一個人的名字,而你父親知道此房為婚後財產,應該提供配偶同意出售書,由你母親的簽名,然後再居間協議上簽字。如沒有,該協議也有效,因為您母親如果不同意出售,以我出庭的經驗,一般這種案子的判決結果,定金仍需要退一陪一,法院會判您的父親侵犯了您母親的利益,購買方為善意第三方。所以您應該退還2萬元定金,並賠付2萬元定金,當然也可以在雙方協商的結果下少賠一些。2.如果是您簽字:您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業主,也沒有代理權限,沒有委託書,沒有任何可以代為簽收定金的法律授權,您沒有資格簽訂居間協議,除非中介公司經驗老道的會讓您籤代理出售承諾書,讓您承諾承擔法律責任,否則該協議就是一張廢紙,他們連你身份證都不復印,也沒那個腦子。3.居間義務完成的標誌是,買賣雙方買賣合同的簽訂,在中介沒有促成買賣合同簽訂之前,不存在居間費。即使定金協議是你違約,他也不可能按1%1%的標準為你討中介費,這官司他根本不可能打贏,因為買賣合同沒簽,判決最多你陪他誤工費,我記得我打過一次,幾年前,最後法院判給我400塊,我就是要頓飯。4.你去和你的中介公司協商,這個案子做得非常粗糙,簡直就是法盲,裏面有很多條款估計就是格式條款,可能買房的人都不明白,最好三方坐下來面談把問題解決,包括付款協議,履行時間,而且對方有義務解釋條款,買房子不是小事,經紀公司這種態度做生意是做不長的。反正你現在即使不簽約他也告不倒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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