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做訴訟代理人的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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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做訴訟代理人的範圍有哪些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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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能做訴訟代理人?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實施意見第68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法院認為不宜作為訴訟代理人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主要是指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這兩類人無訴訟行為能力,因此不能做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制度的設立是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對於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也不能做訴訟代理人。還有法院認為不宜作為訴訟代理人的人,這是一條彈性規定,至於哪些人不宜作為訴訟代理人,在司法活動中由法院決定,現實生活是多變複雜的,做此規定符合我國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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