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定代理人的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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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定代理人的範圍有哪些?

刑事訴訟案件中,經常會出現刑訴法定代理人這麼一個身份,他們代表被代理人甚至替代被代理人蔘與到整個案件審理過程中。那麼刑訴法定代理人到底什麼?都有誰可以充當刑訴法定代理人這一角色呢?這一角色又起到了怎樣一個重要作用?聽聽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一、首先,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規定的對被代理人負有專門保護義務並代其進行訴訟的人。

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法定代理人的範圍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具體來説,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後,也可以做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除此之外,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職責的,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後,也可以做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即案件經過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候,被害人就可以請訴訟代理人。法律還規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為被害人委託訴訟代理人,比如有的被害人因傷重等原因,其近親屬也可以為其請訴訟代理人。為了便於被害人行使這一權利,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作為自訴案件的被害人,一般情況下就是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法律規定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即只要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就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也應當在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關於被害人委託訴訟代理人的範圍問題,刑事訴訟法也作了明確規定,即參照刑事訴訟法關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範圍執行。被害人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主要範圍包括律師;人民團體或者被害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被害人的監護人和親友。也就是説,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在上述範圍內委託1至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不同案件和不同情況的人選擇的刑訴法定代理人不同,對於被害人來説,律師可以作為有效的刑訴法定代理人,而對於普通案件,以選擇監護人或近親屬為主。選擇合適並且有效的刑訴法定代理人有助於推動整個案件的訴訟,也有助於被害人獲得他們應得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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