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中法定代理人的範圍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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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中法定代理人的範圍都有哪些?

隨愛着我國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以及法律效力的不斷提高,在刑事訴訟案件中,面對不同案件當事人的不同狀況,會有法定代理人來協助推進案件審理的進程。那麼,刑訴法中法定代理人的範圍都有哪些呢?下面由小編來為大家一一進行回答。

一、法定代理人的概念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直接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訴訟活動只能由其監護人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進行行政訴訟活動。法定代理人是全權代理,其法律地位相當於當事人,其代理權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權利。法定代理人不是當事人,屬於訴訟參與人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實體權利(即具體的裁判內容賦予當事人的權利)的享有者和實體義務(即具體的裁判內容加諸在當事人身上的義務)的承擔者只能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僅僅在訴訟過程中代為行使一些程序性的權利;並且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之監護人若喪失了監護權其法定代理人的資格同時喪失。

二、法定代理人包括哪些人羣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綜上所述,刑訴法中法定代理人的範圍主要由直系親屬所擔任,同時根據當事人的年齡、身體狀況以及是否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劃分的也夠有不同。現在相信大家已經全面的瞭解了刑事訴訟案件中法定代理人一職的範圍有哪些,希望這篇文章能為大家帶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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