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表的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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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表的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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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買賣合同效力

1.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買賣合同不能單純的説是有效或無效,應當説在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不是效力待定而是是有效的,但是第三人可以主張無效。
2.理由:建議你看一下王澤鑑先生《民法學説判例與研究》中關於主觀履行不能的論述。另外也有保護交易的考慮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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