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沒有撫養權的一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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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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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離婚後要回撫養權嗎
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之後孩子的撫養權的歸屬也是按照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來認定,如果一方認為另一方不利於孩子成長,也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變更撫養權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1、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當另行起訴。
2、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3、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