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八大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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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八大重罪

刑事法律指與刑事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相關行為是否符合相關罪的立案標準,當事人應該受到怎樣的刑事處罰等等刑事辯護問題都可以在刑事法規中找到法律依據。所以瞭解基本的刑事法規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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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八大重罪到底有沒有綁架罪,綁架罪到底算不算重罪,到底什麼罪最嚴重重?

“八大重罪”具體是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必須達到重傷或者死亡)、強姦罪、搶劫罪、放火罪、販賣毒品罪、投放危險物質罪和爆炸罪。(《刑法》17條規定)幾點説明:1、“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不是獨立的罪名,是構成故意傷害罪時要求達到的結果。2、投放危險物質罪,是2002年時最高法院和檢察院出的司法解釋把“投毒罪”改成了“投放危險物質罪”3、強姦罪還包括了以前的“姦淫幼女罪”,同樣是2002司法解釋規定的結果。4、“無限防衞”和通常説的“八大重罪”沒有直接關係,根據《刑法》20條第3款的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所以沒有綁架,法第239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刑法修正案(七)】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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