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的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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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規定的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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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規定的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什麼

我國《刑法》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規定看,《刑法修正案(六)》將《刑法》第134條的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從特殊主體修改為一般主體,但這並不意味着本罪對於主體上的要求就完全消失了。事實上,要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刑法規定的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從事某項"業務"的人,主體特徵仍然是客觀存在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在生產,作業中"的界定性表述,正是對主體身份的明確要求。從刑法的意義上講,"在生產,作業中"本身就是指從事一種"業務"過程中,這種"業務"一般包括三層含義:第一,必須是基於社會生活上的地位的事務。即是社會分工的結果,而不是自然的日常行動;第二,必須具有反覆性,持續性。而這種反覆性和持續性是指性質上的反覆,而不是單純的行為人行為上的反覆;第三,必須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即存在對人的生命,身體造成侵害的危險。作為重大責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體的生產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危害生產安全,同樣表現為能夠使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的損害,其特點是這些損害發生在生產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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