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二審辯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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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二審辯護意見
刑事案件二審辯護
以下所述是關於刑事案件二審辯護有關內容,正文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是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所要闡明的主旨,應該從本案的事實和證據出發,對照有關的法律規定,論證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應該予以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的意見和理由。因此,通常是圍繞着是否構成犯罪,或屬於何種罪名,有無從輕或免刑的法定條件等問題展開辯論,並得出自己正確的結論。

1.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辯護。這是辯護詞的中心,通常以下幾方面着手:

(1)事實存在,但混淆罪與非罪界限,把無罪當做有罪追究;

(2)事實部分存在,但被誇大、歪曲,如把正當防衞指控為故意殺人,把小偷小摸指控為盜竊,把輕罪當做重罪;

(3)主要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或無證據,主要從證據論證犯罪事實的存在與否;

(4)事實要根本不存在;

(5)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如有從輕、減輕情節,可從從輕、減輕方面予以辯護。

2.對起訴書適用法律不當進行辯護。通常有三種情況:

(1)把無罪當作有罪。如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卻認定為犯罪,正當防衞認定的為故意傷害等;

(2)確定罪名不當。把盜竊定為搶劫,把過失傷害定為故意傷害等。

(3)量刑偏重,對應子認定的從輕情節卻未認定,如自首、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未成年犯罪、未造成嚴重後果、社會危害性小、認罪態度好等。

3.對訴訟程序有重大違反而進行辯護。如應迴避而未迴避,證據未經查證屬實等。

4.如起訴書指控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定性準確、程序合法,則可從情理上進行辯護,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1)從被告人行為造成的危害後果不嚴重進行辯護;

(2)從被告人行為目的、作案動機等具體情節不甚惡劣進行辯護;

(3)從被告人犯罪的具體情節,是否有可以考慮的客觀因素方面進行辯護;

(4)從被告人認罪態度結合受害人情況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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