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二審辯護詞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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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二審辯護詞意見
詐騙罪的二審辯護意見怎麼寫

依法接受了本案被告人孫某家屬的委託,徵得孫某本人的同意,由我們擔任孫某詐騙一案的一審辯護人,現依法參與訴訟

接受委託後,我們仔細地研究了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認真地查閲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並多次會見了在押被告人孫某,剛才又參加了法庭調查,我們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關於本案的主觀要件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本罪,主觀方面必須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將其據為已有的直接故意,客觀方面表現為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實施了刑法266條所規定的詐騙行為,二者缺一不可,否則不是客觀歸罪,就是主觀歸罪。結合到本案的卷宗材料和法庭調查的情況,再進行犯罪構成的分析後不難發現:孫某的行為是不符合本案所認定的詐騙罪的主觀方面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説孫某對馬某的錢財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錢財並將其據為已有的直接故意。

根據卷宗材料及法庭已經查明:2005年1月18日,孫某從田某處購買了望京西園四區401#一1509室的房屋,自付17萬,其餘36萬向按揭貸款,但並未辦理房屋抵押手續,只是將房屋所有權證交保管,抵押合同未生效。2006年1月,孫某使用偽造的房屋所有權證及真實的土地使用權證、購房發票向吳某作抵押,向其借款35萬元,並辦理了公證。同時與吳某約定:如果孫某到期不歸還借款,吳某有權處理孫某的房屋。2006年4月份,由於孫某不能歸還借款,吳某根據雙方的約定處理孫某向其抵押的房屋,2006年4月30日,吳某通過其及假冒孫某男朋友的李某、假冒孫某的杜某與馬某簽訂了《房屋買賣經紀合同》,並於2006年5月16日辦理了物業交接手續後將涉案房屋交由馬某佔有。2006年5月18日,李某、杜某、吳某及馬某到北京市房管局辦理了過户手續,馬支付了600272元的購房款。

從上事實不難看出,孫某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馬某錢財並將其據為已有的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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