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留置權人是否能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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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留置權人是否能取得所有權
民法典規定留置權人是否能取得所有權
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時,是不能取得留置物所有權的,留置權人只能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留置物實現債權。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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