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遺失物能否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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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或多或少會有遺失物品,或者是拾得他人丟失的物品的情況。特別是拾得貴重物品的時候,有人為了自己的利益將其佔為己有。那麼拾得遺失物能否取得所有權?下面小編就為大家整理遺失物品所有權的相關資料。

拾得遺失物能否取得所有權

遺失物是指所有人或合法佔有人不慎丟失之物。漂流物與 失散的飼養動物,通常也被視為遺失物。構成遺失物須具備如下條件:

(1)須為他人之物;

(2)須為動產;

(3)遺失人佔有之喪失須非出於本意,也非因他人之奪 取;

(4)須非隱藏之物。

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第2款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 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這一規定不僅不同於多數 國家的立法例,而且與國外立法相比則過於簡略,尚存 在一定差距:它僅規定了拾得物所有權之歸屬問題,至於拾得人之義務(如通知、保管、報告)等諸多相關問 題,均未予以明確規定。只是司法實踐已形成如下習慣 :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後,應立即通知所有人,如不知失 主為何人,則應發出招領通知並代為妥善保存,或者交公安機關或有關單位處理。其中,對於在公共場所拾得 的遺失物,應交公共場所管理機構處理;而於其他場所 拾得的遺失物,則應交公安機關處理。遺失物在發出招 領通知後,經過一定期間仍無人認領,即作為無主財產上繳財政,收歸國有。拾得人在佔有遺失物期間,如故 意實施致遺失物毀損滅失的行為,則應承擔民事責任。 拾 得人在返還拾得物時,有權請求失主支付報酬之問題 ,我國目前的立法與司法實踐對此均持否定態度,其目的在於發揚中華民族拾金不昧之傳統美德。但也有學者 主張:"我國有關民事立法宜採用其他國家或地區的通常 作法,肯定拾得人具有獲得相應報酬的權利。"從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一致原則出發,制定物權法時宜採用其他 國家或地區的通常作法,規定拾得人具有獲得相應報酬 的權利,以平衡受領人和拾得人的利益,從而使拾得人 更自覺地履行其應盡的義務。

綜上所述,對於拾得遺失物能否取得所有權的答案是否定的。而且拾得者如將遺失物損壞可能還要承擔民事責任。自古以來中國一直以拾金不昧為傳統美德。但出於維護雙方的利益,拾得人有權利享受失主給予的感謝報酬。但不能借此惡意敲詐勒索錢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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