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退夥怎樣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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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退夥怎樣結算
合夥人退夥怎樣結算
合夥人退夥怎樣結算
合夥人退休不是必須退夥的法定理由。如果你們合夥協議上沒有退休應退夥的具體約定,那麼根據《合夥企業法》第45條、46條、48條、49條的規定,合夥人退夥有三種情況:第一種合夥人可以退夥。也就是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其間出現了約定的退夥事由;或者發生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或者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協議約定的義務;或者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退夥的。雖然未約定合夥期限的,但只要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也可以退夥。第二種是當然退夥。比如合夥人死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喪失合夥人必須具有的相關資格;被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全部財產份額的;合夥企業被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的;
此外,被依法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未被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轉為有限合夥人的也應當退夥。
第三種情況是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在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或發生了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可以決議對該合夥人除名退夥。由此可見,你的情況不在上述此列。
如果你願意退夥,根據 《合夥企業法》第51條規定: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

因此,退夥時企業如果按照當年入夥出資的金額退還給你是錯誤的。合夥企業經過20多年的發展,資產規模增長很快,遵照 《合夥企業法》第28條規定,你有權查閲合夥企業會計帳簿等財務資料,瞭解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以便更好地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至於具體的退還辦法,根據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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