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隨義務違約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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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條例上附隨義務違約是否存在

附隨義務違約是否存在?

目前,各國立法對附隨義務並沒有明確規定其涵義,故學界對其表述也並不一致。附隨義務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附隨義務包括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狹義的附隨義務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協助實現主給付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二,誠信原則

債務人於契約及法律所定內容之外,尚負有附隨的義務。此附隨義務,又可分為兩種。

一為輔助的或非獨立的附隨義務,並無獨立目的,惟保證主給付之義務履行。

二為補充的或獨立的附隨義務,為達一定之附從的目的而擔保債之效果完全實現。

三,理論基礎

廣義的附隨義務包括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這種附隨義務勢力範圍涉及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終止的整個過程。狹義的附隨義務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協助實現主給付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後者排除了先合同義務與後合同義務,理由在於這三者在義務功能、違反義務的責任等方面存在較大的差異。筆者傾向於採用前者,即廣義的附隨義務涵義。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雖然在一些方面存在差異,但它們在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實踐誠實信用原則,保護交易的安全性和穩定性上更多的是一種共同性。因此應將其統一在附隨義務的涵義中,以構建完整的現代合同法義務羣。

隨附義務的問題在實際的操作上是有不小的阻力,畢竟涉及較多的利益方,因此自己需要做好充分的準備,在程序上的審核上保持合理的因素,不過需要自己在具體問題的處理上學會積極的應對,但是會有不少的疑問,所以在關鍵時候進行必要的諮詢,減少自己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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