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違約金是附隨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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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違約金是附隨義務嗎?

支付違約金是附隨義務嗎?

支付違約金也算是附隨義務;附隨義務是指合同關係發展過程中及合同關係終止後的一定時期,依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所應負擔的給付義務以外的義務。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違約金的事先確定應當考慮違約情況和可能造成的損失,約定條款沒有明確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額具體計算方法,不符合約定違約金的基本特徵。

在認定附隨義務的基礎上,違反附隨義務是否能夠解除合同也是司法者自由裁量的職權範圍,同樣,是否構成解除合同,尤其需要考慮合同目的是否能夠達成、合同是否能夠繼續履行、違反附隨義務對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原因力和因果關係、當事人利益是否失衡等方面來綜合認定。

所以本案中合議庭最終認為在長時間無法進餐、旅遊休閒的目的根本無法達到最低限度的滿足的條件下,不給予退還定金對於原告來講是非常不公平的。

二、約定違約金與法定違約金的區別是什麼?

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雖然性質是一樣的,但二者是有區別的:

1、確定違約金的依據不同

法定違約金,確定違約金數額的依據,是法律對違約金的直接規定。我國現行的法律,對違約金的規定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法律直接規定違約金的比率。當事人違約,可以依此比率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另一種是法律只規定違約金的幅度,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按規定的幅度來確定。而約定違約金確定違約金的數額依據是當事人在合同中對違約金的約定。

只要法律沒有規定不允許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當事人就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當然,當事人不能濫用自行約定的權利,違約金的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超出的部分不予保護。

2、效力不同

法律法規規定了違約金的,即使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當事人違約時,也應依法承擔違約金。而約定違約金,如果法律沒有規定違約,當事人又沒有約定違約金,那麼當事人違約時,可以不承擔違約金。

同時,約定違約金受法定違約金的制約,法定違約金優於約定違約金。法律規定有違約金的,當事人在法定違約金以外,約定違約金無效,仍以法定違約金處理。法律規定違約金幅度的,當事人可以在法定的幅度內約定,超出法定幅度的,超出部分無效,低於法定幅度的,按法定最低限額執行。

如果是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實施違約行為之後,對對方當事人造成實際的損失的,雙方約定的違約金的數額不足以不足實際損失的,受損害的一方的當事人是有權直接要求對方支付經濟賠償金的,但是不能同時主張懲罰性的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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