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費用負擔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代位權的費用負擔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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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這句話怎麼理解?

債權人為行使代位權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應當由債務人負擔,此為原則。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超出必要費用範圍而支付的其他費用,應當自行負擔。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代理費以及必要的差旅費。行使代位權的訴訟費包括但不限於訴訟案件受理費、公告費、證據保全費、財產保全費、拍賣費用、鑑定費用、通知費用、催告費用、財產或利益的保管費用、防止損害擴大的費用等一切必要的合理費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費用,是否為必要費用,屬於事實問題,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可以由法院根據代位權訴訟的具體情況,予以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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