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能否要求承擔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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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能否要求承擔律師費
依據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債務人有到期的債權怠於履行時,對債權人實現債權有影響的,債權人可以通過行使代位權的方式實現自己的債權,那麼債權人代位權是否要求承擔律師費?
因債權人代位權糾紛進行訴訟的,債權人委託律師代理案件的,一般由債務人承擔律師費用。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另外對於撤銷權,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也由債務人負擔。
綜上,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時,其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所以對於律師費,也是可以要求債務人承擔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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