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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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費用

公司經營期間為了使公司資金得以週轉公司以公司名義向銀行或個人借款的行為就會導致公司債務的形成。公司債務是民法中債務概念與公司的簡單組合,是指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包括公司貸款、應付賬款、未付款的採購件等等。公司債務包括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其轉讓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償還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樣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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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代位權行使的效力?

一.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我國《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這裏的"必要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需要説明的是,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這樣,債權人在代位權訴訟的請求中可直接要求次債務人承擔訴訟費。二.代位權行使的效力代位權行使的效力包括對債務人的效力、對次債務人的效力、對債權人的效力三個方面。司法解釋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應當強調的是,次債務人作為代位權訴訟的被告,一方面,他對於債務人的一切抗辯權(如同時履行抗辯、時效屆滿抗辯、抵銷抗辯等)均可以對抗債權人。另一方面,無論向債務人履行,還是由債權人代為受領,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對債權人來講,因行使代位權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可以請求債務人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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