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傷車傷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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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傷車傷的訴訟時效
交通事故人傷有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也就是説,從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內,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保護其財產權利的請求,如果超過了法律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而無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受害人即喪失獲得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後十日內均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調解申請,這種情況的起算時間比較容易確定,也沒有太多的爭議,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並送達當事人,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算;調解未達成協議,公安機關未製作調解終結書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失敗之日起算;調解達成協議,但當事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賠償項目

1、醫療費;2、住院伙食補助費;3、誤工費;4、護理費;5、交通費;6、住宿費;7、營養費;8、殘疾輔助器具費;9、殘疾賠償金;10、被撫養人生活費;11、死亡賠償金;12、喪葬費;13、精神損害撫慰金(構成犯罪的沒有此項)。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

1、輕微交通事故以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計算時效期間。因為現實生活絕大多數的交通事故屬於輕微事故,這類事故事實往往比較清楚,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比較小、受傷比較輕,事故認定書一般當場或5日內就製作出來並送達給當事人。自當事人收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一年訴訟時效開始起算。

2、對於受害人身體受到傷害比較嚴重,需要住院治療,甚至需要後續治療的,訴訟時效應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沒有構成殘疾的以治療終結之日開始計算;構成殘疾的,以傷殘評定之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一般交通事故是從事故發生之日就開始計算時效。但是也有的交通事故是從事故責任認定書來進行確定。如果非常受傷非常嚴重的話,也有從治療結束之日開始進行計算時間。所以要計算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還需要根據具體案件來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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