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害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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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害訴訟時效
發生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交通事故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
一、發生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對於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一年。如果沒有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兩年訴訟時效中可能發生中斷或中止。對於二00四年七月一日後的交通事故,可以不經過調解直接起訴。如果交通事故中當事人是乘客,在事故中受傷,當事人可以在兩年內以運輸合同向承運人提起訴訟。但不能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二、交通事故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訴訟時效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沒調解的訴訟時效自醫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第二天計算。醫療終結或者定殘之後雙方參加調解的,自調解終結之日起第二天計算。傷害之日或傷勢確診之日,權利人只是知道了權利被侵害,但權利人損失的具體數額,還無從確定,要根據以後的治療、休息、護理、以及是否構成傷殘等情況才能確定。所以,對傷害之日和確診之日不能簡單地理解為事發或確診當天,要作擴大解釋,即治療終結或損失能夠確定之日。由於受害人(權利人)一直在治療當中,損失(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也在持續不斷地發生和增加,對方的侵權行為處於持續狀態,治療終結後,受害人(權利人)的損失不再增加,對方的侵權行為才結束,訴訟時效從這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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