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時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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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訴訟時效期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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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訴訟時效是多長,鐵路交通事故訴訟時效

一、交通事故訴訟時效是多長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對於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一年,沒調解的自醫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第二天計算,醫療終結或者定殘之後雙方參加調解的,自調解終結之日起第二天計算。如果沒有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兩年。二、鐵路交通事故訴訟時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1994年10月27日)索賠時效對承運中的貨物、包裹、行李發生損失或者逾期,向鐵路運輸企業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適用鐵路運輸規章180日的規定。自鐵路運輸企業交付的次日起計算;貨物、包裹、行李全部滅失的,自運到期限屆滿後第30日的次日起計算。但對在此期間內或者運到期限內已經確認滅失的,自鐵路運輸企業交給貨運記錄的次日起計算。對旅客傷亡,向鐵路企業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1的規定。自到達旅行目的地的次日或者旅行中止的次日起計算。對路外傷亡,向鐵路運輸企業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1年的規定,自受害人受到傷害的次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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