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税的工資薪金支出都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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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税的工資薪金支出都包括哪些
企業所得税的工資薪金支出都包括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税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國税函〔2009〕3號明確《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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