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從公司安排被辭退的有沒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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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從公司安排被辭退的有沒有補償
不服從公司安排被辭退的有沒有補償
違反公司規定、不服從公司安排被辭退的,一般沒有補償。員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非經員工同意調整崗位的,員工可以不服從公司安排,公司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員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公司應當繼續履行。員工不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公司需要向員工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作為賠償。
經濟補償依據員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月工資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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