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財產約定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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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財產約定不明確
離婚協議財產約定不明確
夫妻共同財產應由雙方協商處理。

為避免可能發生的糾紛,建議將需要分割的財產進行明確,至少應當表明雙方對某類型財產分割的意思表示。

一方面,財產分割協議的約定若無法指向任何財產,則不能認定雙方對於協議未涉及的財產存在分割意思表示;

另一方面,當事人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存在不知情的,亦不可能存在對該財產進行分割的意思表示。

為確保公平,對於財產分割協議中約定“兩清”的情形,除非根據協議足以認定雙方對於相應財產存在分割的意思,否則其效力不應及於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在離婚後仍有權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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