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撫養權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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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撫養權所需材料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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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爭取撫養權所需材料


(一)小孩的户籍證明或出生證明,小孩未滿兩週歲;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女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三)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四)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況);

(五)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六)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七)子女隨外祖姆單獨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八)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母親生活的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九)女方有相應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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