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形下商標一次用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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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下商標一次用盡的
什麼情形下商標一次用盡的
1、商標一次用盡的情形包括商標所有權人、被許可人等,將商標權轉讓給他人。
商標權利用盡又稱商標權利窮竭,通説認為其含義指商標權商品如經包括商標權所有人和被許可人在內的商標權主體以合法的方式銷售或轉讓,主體對該特定商品上的商標權即告窮竭,無權禁止他人在市場上再行銷售該產品或直接使用。
2、商標作為一種“識別性標誌”,它的主要功能就是識別商品,將不同的商品提供者區別開來。該項功能是依靠商標與特定商品的結合來實現。單純的商標並無任何實際意義,只有與商品結合起來才能成為商品權主體獲得財產利益的工具和手段。商標權人將商標貼附在其商品上投入市場,消費者根據不同的商標進行選擇並進而購買,商標權的功能得以實現。
3、商標權利用盡所控制的就是實物的流通與實物承載的商標權之間的關係,即一旦權利人或者經權利人同意的投放市場,其所承載的商標權就用盡了。商標權人對於附有商標的商品所藴涵的專有權是一次性的,他在將該商品只享有“第一次投放市場的排他的權利”,無論是以什麼方式投放市場,他在將該商品投入市場時,已經獲得了利益,他在商標權上的投資已得到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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