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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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異同
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區別在哪

侵權責任與合同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但二者之間存在着重大的差異。同一行為同時構成侵權責任與合同責任時,即二者競合時,選擇侵權責任之訴還是合同之訴,有時會產生完全不同的後果,二者在歸責原則、舉證責任、賠償範圍、抵消、時效等方面均有不同:


首先,歸責原則不同。侵權行為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而其過失是以抽象輕過失為標準,而在債務不履行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不得預先免除外,當事人可約定對抽象輕過失的不負責任;


其次,舉證責任不同。一般情況下,侵權行為的被害人應證明行為人的過錯,但在無不履行的情況下,債權人無需證明債務人的故意或過失,只要證明合同確實存在及債務人未按約履行義務即可,如有損害,證明損害的存在。債務人除根本否認未履行債務或證明其已履行外,只有證明債務不履行時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才能免責;


再次,賠償範圍不同。侵權責任的賠償數額不能事先約定.在確定賠償範圍時,不僅包括直接損失,還包括間接損失。而違約的賠償額當事人可以預先約定,如果債權人實際所受的損害超過了約定數額,就不能請求賠償。違約責任僅限於對正常的積極利益的損失負責;而因故意侵權行為而造成的損害,債務人不得主張抵消,但在債務不履行時,債務人可以以其對於債權人有同種類的債權而抵消。因此,債權人選擇侵權之訴就可以預防債權人抵銷權的發生;


最後,時效不同。侵權的證明建立在人證、物證和受害人傷害狀況的證明上,其證據作用因時間推移而變化,因此不宜適用長期時效,而違約行為的證明多建立在書證和物證的基礎上對其規定時適宜的。因此各國民法對侵權之訴和合同之訴適用普通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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