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報警後警察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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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報警後警察處理流程
打架報警後警察處理流程

公安機關在處理治安案件的打架案時,事主(也就是被打的,也叫受害人)通常會為雙方進行調解,調解的目的是化解雙方仇恨,以免日後因積怨再次發生。嚴格規範的情況下,調解就算成功,現場的勘查、雙方筆錄、旁證的詢問筆錄均要製作,調解完成後,雙方寫《自願調解申請書》並簽訂《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為一式三份(雙方各持一份,公安機關存檔一份),涉及賠償金額的,當時當面交,收款人須寫收據給對方。如果調解不成功,或事主不願意與對方調解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違法嫌疑人進行治安處罰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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