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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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離婚起訴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1、般情況下,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締結地(通常指婚姻登記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以下情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2)被告屬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
(3)被告被監禁;
(4)被告均被註銷城鎮户口
3、《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離婚協議書是要等到雙方都領取到了離婚證才算生效的,否則的話就算無效,雙方是不需要遵循的,但是一旦領取到離婚證,那麼離婚協議就立即生效,雙方都需要遵守,否則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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