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體經濟與合作社的租賃合同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3W
村集體經濟與合作社的租賃合同
實際承租人沒有和產權人(房東、村委會、經濟合作社等)簽訂租賃合同,但是一直繳納租金,會影響拆遷補償的取得嗎

關於租賃關係的確定,是通過租賃合同確定的。若是沒有形式上的租賃合同,但是承租人一直在履行交納房租的義務,並實際使用房屋,事實上形成了不定期租賃關係。


對於不定期租賃合同的解除,法律規定是出租人解除需要提前一定的合理期間書面告知,一般是一個月。承租人隨時可以提出,滿足解除的條件之後,租賃合同即解除。


解除的後果就是租賃合同不存在了,承租方需要騰房搬遷。結合拆遷的情況,在拆遷中,出租人(房屋的所有權人)作為被拆遷人,容易和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該協議簽訂即生效,雙方應當履行,履行的結果就是出租人領取補償款並將該房屋(承租人的經營場所)交予拆遷人拆除。因此,沒有租賃合同的狀態使承租人主張損失補償存在很大的風險。如果你是沒有簽定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應當得知拆遷時就諮詢專業律師,請專業律師幫助爭取應得的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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