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有改定不能成立質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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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佔有改定不能成立質權嗎?

佔有改定不能成立質權嗎?

佔有改定是不能成立質權的。

交付作為動產質權的生效要件,屬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允許當事人作另外的約定,否則無效。創設質權的行為應當公示,公示是質權的生效要件。質物依其性質可以移轉佔有的,應當交付,不能以佔有改定方式設定質權。

“如許設定人仍繼續質物之使用收益,而成立質權,則等於無公示方法的動產抵押之設定,不免有害於善意取得其物之所有權或質權之第三人利益,而動搖一般動產交易之安全,故民法規定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代自己佔有質物,禁止以佔有改定之方法,以設定質權。”

故以佔有改定方式設立質權行為無效,應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二、質權和抵押權有什麼區別?

抵押權和質權的區別:

(一)擔保標的不同,質權提供擔保標的有動產和權利,抵押權提供擔保標的有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及動產;

(二)成立要件不同;

(三)擔保的機制不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三、佔有改定是什麼意思?

佔有改定是觀念交付的一種。財產出讓人將其特定財產讓與他人,同時又與受讓人約定債權關係並依此仍保留對該財產實際佔有的複合法律行為。佔有改定通過讓與財產的物權行為和約定佔有的債權行為形成了雙重佔有:出讓人對物的直接佔有和受讓人對物的間接佔有;同時又意味着完成了兩次擬製交付:基於物權變動的交付和基於債務(如租賃)履行的交付。這一過程雖不含有實際交付內容,但卻具有物權變動和履行交付的雙重法律意義。

佔有改定是觀念交付的一種類型,佔有改定是不能成立質權的。質權與抵押權有不同的區別,他們的擔保標;成立要件和擔保的機制都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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