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遵循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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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遵循原則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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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需要遵循哪些原則

合同受法律法規約束,其簽訂和履行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以下五項基本原則。

1、主體平等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任何民事主體在法律人格上也是一律平等的,享有獨立的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只有合同當事人的人格平等,才能實現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當事人平等是商品經濟的必然前提和必然產物,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交易秩序和經濟秩序的具體要求。

2、合同自由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合同自願原則,也就是合同自由原則,或稱為契約自由原則。其涵義包括締結合同、選擇締約相對人、選擇合同方式、決定合同內容、解釋合同的自願或自由。當然,實行合同自由原則,並不排除法律以及國家對合同的適當干預和限制。

3、權利義務公平對等

在經濟活動中,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既享有權利,也承擔相應義務,權利義務相對等。公平原則規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制約對合同自由原則的濫用,要求形式的公平(即合同主體的法律地位)和實質的公平。合同的實質公平,是指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必須大體對等。對於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變更。

4、誠實信用

誠實信用原則,也稱為誠信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包括合同行為在內的民事活動時,應該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有任何欺詐行為。誠實信用原則適用彈性相當大,具有確定行為規則、平衡利益衝突、解釋法律與合同三大基本功能。誠實信用原則體現了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道德規範的要求。

合同終止協議引發的糾紛就和其他的合同一樣,都要參考合同法來解決。所以,不需要太過於在乎標註的到底是協議還是合同,協議和合同的法律效力都是相同的。另外,不管各方人員之間是針對什麼樣的事情擬定的終止協議,在籤合同的時候都一定要注意審查簽字的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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