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事假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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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事假期限限制

大多數的公司還是會按照國家的規定,在法定節假日內給員工放假,同時也會保障員工在放假期間的合法權益,支付其相應的工資報酬。而通常公司在通知員工放假安排的時候,往往會結合自身的情況,例如會安排部分員工進行值班,這其實都是可以理解的。而對於公司出具的放假通知,很顯然不同的公司通知的內容就不太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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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年假

勞動法關於帶薪休假的規定:《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目前,國務院尚未頒佈帶薪年休假辦法。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條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第八條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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