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合同糾紛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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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合同糾紛合同法
行政合同糾紛是否適用合同法
行政合同是不受《合同法》約束的。行政合同具有雙重屬性,但從根本屬性上來説,它並不是一個純粹的民事行為,而是公法契約的一種,是一種非強制性的公法行為,以非強制性的自願接受、自覺履行為原則。行政合同的特徵在於,訂立行政合同的一方必然是行政主體;訂立行政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實現行政管理職能,具有公益性,其產生、變更、消滅的是行政法律關係;行政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並不是完全平等的,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益權。 而《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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