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鑑定誰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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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鑑定誰主張
何為“誰主張,誰舉證”

“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誰主張,誰舉證”,在法律層面上,至少包括這樣三層意思:第一,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出證據;第二,當事人對自己提供的證據應當予以證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證據能證明其主張;第三,若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不能提供證據或提供證據後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將可能導致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後果。

“誰主張,誰舉證”,也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常態舉證規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在實際維權中,很多勞動者雖然有一定的維權意識,但蒐集和保留維權證據的意識和觀念卻比較差,由於缺少證據,常常出現“勞動者有理卻寸步難行”的尷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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