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由誰申請筆跡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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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該由誰申請筆跡鑑定?

應該由誰申請筆跡鑑定?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不僅要就自己提出的主張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予以證明,還應當對自己所提供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負責。原告方提供的借條被告不認可,應屬於原告沒有舉證完畢,因此原告需要對借條的真實性繼續舉證,故應由原告提出鑑定申請,而不應由被告提出鑑定申請。當然被告對原告提出的鑑定申請,負有協助鑑定的義務,應如實提供自己的筆跡。如果被告拒不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協助鑑定的,那麼,人民法院即可以此推定原告提供的借條是被告出具的案件事實存在,從而判令被告償還所欠債務。

對筆跡鑑定的申請由誰提出,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的不同而分配。當原告所提供的證據達到了證明借貸關係成立並履行生效,或有其他證據如錄音、證人證言等證明已經借條系被告所書,即完成了舉證責任時,如被告仍然否認,則由被告申請筆跡鑑定;當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證明責任時,則應當由原告申請作筆跡鑑定,從而完成自己的證明責任。

二、筆跡鑑定的手續怎麼辦理?

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申請方需提供鑑定的檢材及對比樣本(需經對方質證),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鑑定即可。具體程序如下:

1、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

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鑑定的樣本;

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

4、鑑定機構接收後鑑定申訴後,憑藉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鑑定意見;

5、雙方當事收到鑑定意見後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綜上所述,在民間債務糾紛中,涉及到合同、借條等憑證,經常會用的筆跡鑑定。大部分情況下筆跡鑑定由原告提出,符合民訴法的規定。其應當向法院提交材料,法院委託專業鑑定機構受理。等鑑定結果出來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再次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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