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違建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行政複議違建
我弟弟要申請行政複議,諮詢下違建拆除怎麼行政複議
一、實施主體不同 《強拆通告》是由區人民政府作出的,但對當事人房屋實施強制拆除的是具體實施機關,具體實施機關實施強制拆除是不同於《強拆通告》的另一個具體行政行為。 二、當事人申請複議的複議請求是不同的,故而複議機關所審查內容是不同的 當事人就《強拆通告》與具體實施機關強拆分別提出了複議,對於當事人的《強拆通告》複議,複議機關也僅就《強拆通告》本身的事項進行審查,而不會涉及強拆的實施行為,故當事人向複議機關就具體實施機關違法拆除當事人的房屋提出複議。 三、複議的被申請人不同 當事人就《強拆通告》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是以區人民政府為被申請人,而對於當事人房屋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當事人是以具體實施機關為被申請人。兩個案件中的被申請人是不同的,所涉的是不同的行政主體。 有的人民法院認為,強制拆除行為是強拆通告的執行行為,故不具有可訴性。筆者認為,該觀點也是站不住腳的。複議機關對當事人的合法行政複議不予以受理,符合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範圍。另外,根據《山東省行政複議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於複議機關的不予受理行為同樣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代理律師的指導下,依法就複議機關的不再受理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依法確認複議機關的不予受理行為違法,該案經青島市某區人民法院審理,依法確認了該複議機關的不予受理行為違法。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