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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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與補償

徵地拆遷的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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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過渡時間與補償


1、實行期房安置的,由被拆遷人自找過渡房過渡,過渡安置期為18個月,過渡費按拆除有證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元/月計算,如遇特殊情況過渡期超過18個月,自逾期之日起,每超過六個月,過渡補助費增加一倍。過渡補助費第一次發放12個月,超額發放或剩餘過渡費按實際過渡時間待回遷時一併結算。

2、實行現房安置或貨幣補償的,按拆除有證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元/月計算,一次性支付三個月的過渡補助費。

3、搬遷補助費按拆除有證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元計算,一次性安置發一次,過渡性安置發兩次。

4、非住宅房屋(辦公、生產經營性用房等)被拆除時,按有證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元發給搬遷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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