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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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區別在於:
(1)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可歸結為合同行為人民事行為能力欠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原因可歸結為行為人意思表示不真實。
(2)效力待定合同以合同無效為原則,義務人進行了追認的作為行為之後合同方為有效;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以合同有效為原則,當事人積極為申請變更。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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