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產雙方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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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產雙方印花税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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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產雙方印花税需要怎麼計算呢?

首先,夫妻在離婚時辦理房屋產權登記過户可以選擇如下兩種方式: 一種是在離婚前變更,另一種是在離婚後變更。在離婚前變更產權人名字是不用繳納契税等各種費用的,因為這時房屋仍然是夫妻共有財產,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仍為雙方共有財產。 在離婚後變更產權人名字是否需要繳税呢?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離婚後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徵收契税的批覆》(國税函〔1999〕391號1999年6月3日)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税政策規定徵税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後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徵收契税。 因此,夫妻離婚後辦理房屋轉移,只要能提供離婚判決或離婚證等能證明夫妻確已離婚的有效文書,則同樣不需要繳納契税等費用,因為由於離婚引起的房屋過户不是房屋買賣行為。 這就是析產雙方印花税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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