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最短期限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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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最短期限設置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短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第三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十九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由此可見,目前我國《勞動合同法》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短期限沒有限制。但是如果用人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強制規定只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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