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交通事故可以扣留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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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交通事故可以扣留車輛

我們都知道在發生了交通事故我們的交警就會立即趕到事故現場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和解決,在某些情況下我們的交警是可以對交通事故車輛進行暫扣的,那麼哪些交通事故可以扣留車輛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瞭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鑑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鑑定完成後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將車輛移至指定的地點並妥善保管。

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違規車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交通事故中可以扣留車輛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代替駕駛、違法行為尚未消除、需要調查或者證據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車輛:

(一)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具有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嫌疑的;

(三)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屬於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七)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我國可以扣留車輛的情況一共有七種,如果在交通事故中發生了這七種情況交警就會扣留車子,希望小編的編輯能夠對大家的生活有所幫助,在我們本站網站還有很多關於交通事故的文章歡迎大家閲讀。同時也可以詳情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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