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期限公式設置怎麼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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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期限公式設置怎麼續簽?

勞動合同作為我們在用人單位或用人公司簽訂的一種勞動關係的合法證明,為我們的合法權益和合法利益都有着強有力的保障作用。那合同到期後我們又該如何續簽呢,下面小編就勞動合同到期期限公式設置怎麼續簽,為大家進行解釋這類問題的解決方法。 

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最遲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後的一個月內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的現行法律,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如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還在原單位繼續工作。用人單位為躲避勞動保障對自己增加的成本,而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進行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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