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進行裁員 - 經濟補償金如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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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7.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9.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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