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保全裁定複議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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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全裁定複議主體
訴訟保全裁定的複議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9條的規定,財產保全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當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複議一次,但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申請;認為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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